为进一步促进专业内涵式建设,培养高水平、高质量拔尖创新人才,激发学生学习潜能,引领学生不断挑战自我,追求卓越,依据《长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荣誉学士学位称号评选工作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24〕32号,以下称文件),行政学院特制定本学院荣誉学士学位称号评选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依据文件精神,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思想品德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以学校下发文件为准);
(二)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所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0(含3.50),且无任何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的情况;
(三)修完专业所有荣誉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且学生首次修读专业荣誉课程成绩不得低于85分或专业荣誉课程成绩排名前5%;
(四)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 CET-4(成绩425分及以上),外语专业(包括小语种)学生通过专业四级或相应等级考试;
(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等级为优秀;
(六)满足以下学术或研究成果中的任意一项:
1.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或教材:
(1)论文: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至少1篇,学术论文认定应与学校科研处相关文件要求一致,学生应为第一作者(如指导老师是一作,应是除指导老师外的第一作者)。
(2)著作或教材:参与公开出版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著作或教材总排名前3,撰写字数1万字(含)以上,出版的著作及教材的认定以科研处或教务处文件为准。
2.学科竞赛:
获得专业相关学科竞赛奖励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三),学科竞赛获奖等级与《长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长大校发〔2023〕72号)文件一致。
3.国家专利、软件著作权撰写: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软件著作权1项,授权书排名前2,国家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认定应与学校科研处相关文件要求。
4.创新创业项目:
获得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并在结题验收中获评优秀,排名前2,项目认定以教务处文件为准。
二、专业荣誉课程设置
三、综合遴选名额及办法
(一)各专业获得荣誉学士学位称号的学生不超过年度专业毕业生总数的5%。
(二)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学生,可直接申请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称号,不受名额限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思想品德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以学校下发文件为准);
2.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参加学校指定的高水平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项的团队核心成员(证书或文件标前三名)。
(三)如满足条件的学生数量超过遴选名额,则学院依据申请条件,按照申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择优推荐,如平均学分绩点相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依据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最终拟定“荣誉学士学位”称号授予学生名单。
四、申请流程及学位授予
(一)学生个人申请
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1)《荣誉学士学位申请表》;
(2) 符合授予条件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二)学院初审和复审
(1)学院按照授予条件进行讨论,确定学生建议人选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将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材料报教务处。
(2)教务处复核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确定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学位授予
(1)经批准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学士学位证书。学生荣誉学士学位的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2)对已获得荣誉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等违规违纪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荣誉学士学位资格。
(3)荣誉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
五、细则生效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