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要求,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 号)以及《长春大学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长大党发【2022】40号》文件等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办学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三)学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四)学院年度工作要点的制定;
(五)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和班子成员的分工;
(六)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巡察监督、安全稳定、保密工作、重大舆情应对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就业政策;
(八)人才引进工作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队伍建设;
(九)学院内部系室的设置和人员调整;
(十)学科和专业的设置与变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政策制定和调整;
(十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十二)基础设施、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十三)重要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处置;
(十四)向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汇报等重要材料;
(十五)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推荐或确定;
(十六)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七)批量或单项采购万元以上预算内的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十八)学院重要投资项目;
(十九)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注: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万元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三重一大”提交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和党政联席会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提出,并进行研究和决策。如遇特殊情况,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必须及时报告并按会议决策程序进行确认。
第六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八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九条 集体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 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定、事后又不确认的;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领导、直接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大学行政学院
2023年3月